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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选复习题答案及解题要点

河南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选复习题答案及解题要

(本套复习题试卷在上一篇文章中,文章底部有链接)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应当选D项。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硕士考试的试题中出现的概率非常高,请同学们注意将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加以概括、总结,以提高记忆的效率。在记忆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时应当注意两点:(1)幅度,即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还是从轻、减轻,抑或是减轻、免除?(2)确定性,即是属于"应当情节"还是属于"可以情节"。
2.[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后的相对静止的犯罪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即如果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某甲已经将女青年的钱包抡到手,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即使其又主动将钱包还给女青年,也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当然某甲主动返还钱包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3.[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是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所以,本题应当选A项。
4.[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故本题应当选A项。很多的考生选了C项,这是对刑法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的结果,一定要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
5.[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67条第l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当选C项。本题和第l题一样,都是考查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此一定要牢固记忆。
6.[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盗窃井盖的行为具有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该行为也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7.[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当然,要正确地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必须在查明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可见,打击的部位、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仅仅是判断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客观要素之一,并不是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所在。故本题应当选B项。
8.[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所以,本题应当选D项。
9.[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当选C项。类似的规定还有184条关于受贿罪、185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10.[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所以,本题应当选C项。
多项选择题
11.[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原则,《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了保护原则,《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原则。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以上四个原则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效力高低之分的。属地原则的效力最高,属人原则次之,保护原则再次之,普遍原则的效力最低。
12.[答案]AB
[评析]考查要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先减后加、先加后减是数罪并罚的方法,而不是数罪并罚的原则。
13.[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的,所以应当排除B项。犯罪既遂是由于犯罪已经完成而停止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故应当排除D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所以应当选A、C项。
14.[答案]ABC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本题应当选A、B、C项。
15.[答案]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是实质上仅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认为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6.[答案]BC
[评析]考查要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本题应当选B、C项。
17.[答案]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应当排除A项。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应当选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D项。本题和第1题以及第5题一样,都是考查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见这一考点的重要性。
18.[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本题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B项中是"人民团体",而C项中是"社会团体",以后的考题有可能考这种细微的差别,不要因此而失分。
19.[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缓刑的撤销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见,对于发现的漏罪和又犯新罪的罪过形态没有任何的限制,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即可。所以,本题选A、B、C、D项。
20.[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减刑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它表明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所以,应当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将减刑的适用对象和缓刑的适用对象以及特别缓刑的适用对象加以比较记忆。
21.[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将单位规定为具体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偷税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故本题应当选A、C项。
22.[答案]AB
[评析]考查要点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所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故本题应当选A、B项。
23.[答案]A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仅仅为他人的财产权。故应当选A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犯罪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应当排除B项。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而在其过程中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故应当选C项。抢劫罪中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中则要求数额较大。故应当选D项。
24.[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仅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被宣告缓刑、假释以及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进行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犯罪主体的要求,所以,应当选A、B项。同样,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被关押,应当选C、D项。
25.[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盗窃罪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2)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故应当选A、C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排除B、D项。
二、不定项选择题
26.[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危害性。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险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经过预谋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激情犯罪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不具有这一目的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情有可原的犯罪。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
27.[答案]ACD
[评析3考查要点是犯罪未遂的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完成。所以,A、C、D项中行为人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故应当选A、C、D项。而B项中是由于行为人主动的放弃犯罪,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应当排除B项。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客观的可能性,所以即使保险箱中没有存款,也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28.[答案]ABC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A、B、C项都是没有实行各自实行行为,所以都属于犯罪预备。'而D项中将毒药投放到被害人的碗中,是实施了投毒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当排除D项。
29.[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累犯的成立条件。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故应当选A、D项。(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由于没有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故应当选B、C项。
30.[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故应当选C项。
31.[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G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
32.[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缓期的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应当选D项。
33.[答案]AB
[评析]考查要点是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应当选A、B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34.[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故应当选D项。
35.[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现。我国刑法分则共有10大类犯罪。它们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用细分为若干小类的结构模式,如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细分为8类罪,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细分为9类罪。故应当选D项。本题的出现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是,对于刑法条文本身应当比较熟悉,学习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看指导教材,对于我同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必须比较熟悉。
36.[答案]BD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7.[答案]AD
[评析]考查要点是想象竞合犯和无罪过事件。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由于甲对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由于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犯。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对于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不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处罚",所以即使甲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的关系,答案仍然是AD项。
38.[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
39.[答案]AB
[评析]考查要点是特别再犯。根据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故构成特别再犯的前罪条件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
40.[答案]ABC
[评析]考查要点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以,伪造罪的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而不包括辩护人。
三、简答题
41.[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考查要点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这是一个比较基本的题目,很多的考生都能够得分。但是问题是80%左右的考生没有能够得到全部的分数,其主要的原因是忘记了回答无过当防卫权。忘记的原因在于很多考生只是记忆课本的内容,却忽略了理解课本中相关内容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握刑法理论的体系。
42.[答案]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尽一致的并罚方法,这是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评析]考查要点是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征。本题考查的知识比较基本,只要根据指导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回答即可。
四、法条分析题
43.[答案]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l周岁的婴儿或者l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评析]考查要点是绑架罪。绑架罪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罪名,它是刑法理论中讨论的热点问题,同时往往和恐怖组织犯罪相联系。所以该题是既抓住了重点又紧扣热点,是相当成功的一道题目。
五、案例分析题
44.[答案]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45.[答案]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评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犯罪中止和自首。本题的题目的信息量较大,容易忽略部分信息。在做此类的题目时,应当耐心、细心,根据题目的给出的信息逐一加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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