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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春学期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答案及评分标准

 国家开放大学(成人学历免试入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商法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试卷代号:1058 2015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1.B    2.B    3.B    4.C    5.B
6.B    7.B    8.D    9.A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1. ABC    12. BC    13. BD    14. AB    15. BCD
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1分,共10分)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四、名词解释I每小题4分,共20分)
26.公司分立:是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27.债务人财产:是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28.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29.内幕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30.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类别。
五、筒答题(第31小题6分,第32小题10分,共16分)
31.简述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参考答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分)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分)
260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1分)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1分)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
32.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
参考答案: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2分)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分)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分)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分)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1分)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1分)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分)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1分)
六、论述题(14分)
33.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参考答案:
(1)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3分)
(2)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3分)
(3)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耍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分)
(4)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3分)
(5)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分)
七、案例分析(20分)
34.案例分析题参考结论:
(1)A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5分)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5分)
(2)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5分)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5分)
答案原题:2015春学期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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